一 则
三人监考:一主监考,一监考员甲,一监考员乙。考生已开始答题 。有27号考生缺考,需要监考员乙在该缺考生试卷总分处填写“缺考”二字。却怎么也找不到总分处。主监考和监考员甲分别去找,也是一无所获。后招办主任巡场,三人向其请教,仍然未果。本场考试结束,三人至考务处向考务请教,随即明白。匆忙间监考员甲把“缺考”二字,填于1号考生试卷上。后在总分时被发现。调查清楚后,领导言:“能不忘请教是为不糊涂。但填写错误是过错之举。甲替乙填写是为多余。”处罚如下:甲乙皆有过错,二人同罪。闲人有言,人应各扫门前雪,莫管他人瓦上霜。
二 则
考试正在进行,局长的电话骤然响起。一考点汇报:某一考场,发现有一单号考生 误用B卡。局长言:那么,肯定还有一考生误用A卡。汇报曰:没有发现。局长下令仔细查找。不久汇报:找到,是同一考场中的缺考生。这时已开考30分钟。局长亲自问考生:“你怎么不在发卡后仔细审查?导致浪费了半小时。我们不可能给你补30分钟的。”考生平和地说:“这是我的过错,把卡给我换过就可以了。”于是,一场可能发生的大事件变得烟消云散。闲人言:还是领导的艺术高。把本是监考的失误,变成了考生的过错。